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和宝鸡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区镇(街)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区级工作部门参加车改的国家工作人员常驻地为渭滨区金台区、高新区和虢镇街道办、千谓街道办、东关街道办。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区财政局按照分区域、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与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调整。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下乡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乘坐交通工具票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应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省内其他城市出差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本市其他县出差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下乡乡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赴陈仓区辖区内各镇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下乡交通费按出差次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工作人员赴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下乡出差,交通费按照每人每次7元包干使用;赴贾村镇、县功镇下乡出差,交通费按照每人每次15元包干使用;赴坪头镇、新街镇下乡出差,交通费按照每人每次25元包干使用;赴凤阁岭镇、赤沙镇、拓石镇、香泉镇下乡出差,交通费按照每人每次55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在下乡出差当日,因工作需要赴两个以上镇(含两个镇)下乡出差,在原下乡交通费包干使用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镇,同时增加包干交通费10元。
未实行公车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务车辆下乡出差,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未实行公车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渭滨区、金台区、高新区和虢镇街道办、千渭街道办、东关街道办出差,交通费凭车票(不含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交通工具费用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实行凭住宿票据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负的办法。
区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参照市级机关外省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区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参照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区级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在280元限额内报销,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在240元限额内报销,其他人员在200元限额内报销。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及各县出差一般应当当天返回。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赴陈仓区辖区内各镇出差,原则上应当天返回。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当天返回的,住宿费实行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其余人员住标准间,住宿费按照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区级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参照市级机关外省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区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参照市级机关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区级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其他县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赴陈仓区辖区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贾村镇、县功镇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赴坪头镇、新街镇、风阁岭镇、赤沙镇、拓石镇、香泉镇出差,每入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凡由接待单位承担用餐费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未实行公车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赴谓滨区、金台区、高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赴陈仓区虢镇街道办千渭街道办、东关街道办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陈仓区至西安出差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未改革单位,不使用公务车当天往返的执行以下标准:
出差人员除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外,县处职务人员一次性补助200元,科级职务人员一次性补助180元,其他人员一次性补助150元。上述一次性补助后,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不再补助。
公务用车改革单位,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离开本地区到基层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整组、扶贫等工作队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等人员(时间在15天以上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颚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和下乡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有条件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结合公务卡结算目录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可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各单位在差旅费管理和报销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子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其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25日起实施。2011年5月24日发布的《陈仓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宝陈政办发〔2011)41号)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单位: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