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宝鸡中燃公司及有关燃气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10号)规定,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63元。现就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6元。
二、我市市区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县、镇使用管道气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8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26元。
三、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尽快安排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
四、各天然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和向用户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调整后的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5年11月21 日起执行。
宝鸡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0日